水文水资源实验中心开放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9浏览次数:183

水文水资源实验中心开放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水文水资源实验中心是学院的实验平台,主要负责全院本科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和仪器设备的管理等工作。为了提高更好地服务全院师生,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循环,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2.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条例,服从实验中心的统一安排。

    3.爱护仪器设备,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4.实验用的水电和其耗材由使用者承担。

    5.计算单位为天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不足1天的以1天计;计算单位为小时的仪器设备,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6.因教学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场所的,免收使用费。

  二、收费标准

1. 实验室设施使用费

 江宁实验大厅使用和占用费为50/天;

 实验台使用费为200/月。

2. 仪器设备使用费

 (1)外借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1)总价低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按30/日计;

2)总价1~5万元的仪器设备,按50/日计;

3)总价520万元仪器设备,按100/日计;

4)总价2040万元仪器设备,按200/日计;

5)总价大于40万元仪器设备大型仪器,按300/日计。

 (2)实验室内使用的仪器设备

1)总价低于1万元的仪器设备,按5/小时计;

2)总价1~5万元的仪器设备,按10/小时计;

3)总价520万元仪器设备,按20/小时计;

4)总价2040万元仪器设备,按30/小时计;

5)总价4060万元仪器设备大型仪器,按50/小时计;

6)总价大于60万元仪器设备大型仪器,按60/小时计;

7)其中:同位素仪测试费为每个样品100元;

 激光粒度分析仪测试费为每个样品40元;

 气相、液相色谱仪分别为80/小时。

3. 校内其他单位使用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按收费标准的200%执行;校外单位使用实验设施,按收费标准的400%执行。

4.对于超过借用期限不归还仪器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超过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200%执行;超过半年仍然不归还仪器者,以后不能再借用实验室的任何设备。

三、实验经费管理

 (1)收取方式

 校内人员在使用前需预交付50%的费用,实验完毕后交清余款。使用费通过学校财务处在项目经费中划拨,实验室不得收取现金。

 校外人员的实验费在使用前一次交清,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2)经费用途

 实验中心收取的费用按项目经费进行管理,设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所收的费用主要用于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耗材的购置,以及实验室人员培训费、劳务费、安保和卫生保洁等相关支出。

 (3)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1811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水文水资源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供稿:水文水资源学院  编辑: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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