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文奖学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18浏览次数:1644

 

 “刘光文奖学金”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刘光文奖学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刘光文奖学金”是表彰我国高等院校水文专业优秀学生的重要奖项。其实施范围为: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读优秀本科生;水文学及水资源专业全日制在读二年级以上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刘光文奖学金”设一、二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获“刘光文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现学历阶段未受过行政处分。

2、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基本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在校内和省级以上各类统考、竞赛中成绩优秀。

3、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宽广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研究生必须在科研方面有较高水平或突出成果。

4、硕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署名为所在高校,本人为第一作者;可允许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中情所期刊源或CSSCI刊源上正式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署名为所在高校,本人为第一作者;可允许1篇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5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凡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奖或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SCIEI22CSSCI刊源及相当于三大检索论文,署名为所在高校)或获得专利权者优先推荐。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五条  每学年,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年度评奖计划,公布评奖时间、要求和名额。

第六条  申报方式有组织提名、专家推荐、个人申请三种。各相关高校组织对参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推荐人选经公示后予以确定,并填写“刘光文奖学金”推荐表,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学院)。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七条  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参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名额及奖金。本科学生一等奖3名,二等奖1020名;研究生一等奖3名,二等奖610名。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若无满足条件者,奖项可空缺。

第九条  获奖学生由中国水利学会和刘光文水文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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