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科技资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3-06-21浏览次数:1214

河海大学科技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资质申报、认证和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资质包括校自有资质和协议使用资质两类。校自有资质是指以学校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的可用于各类科技活动的各类专业资质;协议使用资质是指学校与企业签订使用协议,可为我校使用的企业法人资质。

第三条  校自有资质的申报、论证由科技处组织。各相关单位申报各类资质必须结合我校已有业务力量、技术条件和基础进行,并明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科技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科技处负责保管。对个别与专业领域较密切的资质证书副本,由科技处委托有关业务单位管理。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或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在对外从事科技活动时如需要使用资质证明,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人填写《河海大学科技资质证明使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附需使用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2、使用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将《申请单》送交资质管理单位,由指定负责人按资质管理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签发使用意见,并报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4、资质管理单位根据《申请单》提出的资质需求,向使用人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进行编号登记。

第六条  校自有资质使用,学校提扣项目经费的2%的资质使用费,用于资质的维护、年检、升级等工作。

第七条  协议使用资质的使用,由资质所属企业对申请使用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使用。

第八条  用协议使用资质承接的项目,由资质所属单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管理,按照学校三类项目管理费的80%提扣比例向学校交纳管理费,学校承认其科研业绩。

第九条 资质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向个人或单位出具资质证明。资质使用人不得在资质使用过程中,作出有损资质信誉的行为。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各类科技资质认证、变更及年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业务单位配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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